辽宁省公安厅是如何进行受理立案的?


在了解辽宁省公安厅受理立案情况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础概念。受理指的是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接收,初步判断是否可能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立案则是在受理之后,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开展侦查等工作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这意味着辽宁省公安厅在面对各类案件线索时,有义务及时接收相关材料,并做好记录工作。 关于受理的条件,通常来说,只要有初步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会予以受理。例如,有人报案称自己家中财物被盗,即使目前没有明确的嫌疑人,公安机关也会受理该报案。而对于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在辽宁省,具体到公安厅的受理立案流程。首先,报案人等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比如到公安机关办公地点当面报案,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报案。公安机关接收材料后,会对线索进行登记,然后开展初步的调查核实工作。这个初步调查可能包括询问报案人、走访相关地点、查看监控等。如果经过初步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审批,之后进入侦查等后续阶段;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于报案人来说,如果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样的规定保障了报案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途径对公安机关的决定进行监督和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