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如何成立以及有什么效力呢?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看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合法占有是非常关键的一点。所谓合法占有,就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原因,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乙修好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此时乙基于修理合同合法占有甲的汽车,就有可能成立留置权。同时,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个人之间的留置,债权和留置物之间要有紧密的关联,比如因为修理汽车产生的费用未支付,才能留置汽车;而企业之间的留置则相对宽松一些。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比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债务人不支付费用,债权人也不能留置相关物品,那么就不能成立留置权。 接下来,我们说说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一方面,留置权人有权占有留置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人可以持续占有留置物,并且可以拒绝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请求。另一方面,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留置的母牛生下了小牛,这小牛就属于天然孳息;如果留置的是存款单,产生的利息就属于法定孳息。不过,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意思就是,在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变现后的价款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当然,留置权人也有相应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留置的汽车因为留置权人没有妥善保管,被雨淋坏了,那么留置权人就要对债务人进行赔偿。同时,留置权人在实现留置权时,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综上所述,留置权的成立和效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准确判断留置权是否成立,合理行使留置权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