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如何保护债权的?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对方用物品做抵押。听说留置权能保护债权,可我不太清楚具体咋回事。我就想知道,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是怎么发挥作用来保障我能收回债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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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了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 在保护债权的过程中,留置权的行使也有相应的程序和限制。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留置权还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当债务人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大大提高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比如,企业在为客户加工产品,客户未支付加工费,企业留置了加工的产品。如果客户还有其他债务纠纷,在处置该留置产品时,企业作为留置权人就可以优先获得清偿。 综上所述,留置权通过法定的成立条件、行使程序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方面,为债权人保护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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