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期限规定是多久?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现在大家都很关心这个案子的审理期限。不知道法律上对于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是固定的时间,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变化呢?想了解清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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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调整债务关系,进行企业重组,使企业恢复经营能力的制度。 关于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企业破产法》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这一期间被称为重整期间。根据法律,重整期间为六个月,这个时间从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开始计算。不过,如果在这六个月内,由于正当的原因,比如重整计划的制定需要更多时间去与债权人、出资人等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或者需要对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评估等,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加上可能的延期,重整期间最长可以达到九个月。 当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期限,通常由管理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重整计划中提出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再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如果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情形,比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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