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诈骗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在探讨广西诈骗追诉时效期限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对于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广西,对于诈骗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要根据具体的量刑幅度来确定。如果诈骗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五年。要是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为十年。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总之,追诉时效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诈骗案情和法律规定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