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患纠纷后多久可以启封相关物品?
我和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医院封存了一些病历资料等物品。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从发生纠纷开始计算,过多久我可以要求启封这些封存的东西呢?心里一直没底,就怕错过了合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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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涉及封存物品的启封时间,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关于封存的病历资料等物品。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等物品,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共同对封存物品进行启封时才会开启。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从纠纷发生开始计算的启封时间限制。通常是在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进入诉讼程序等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由医患双方共同到场,在特定的环节进行启封。例如,当双方决定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就可以在鉴定机构的见证下,共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以便进行鉴定。 其次,如果是封存的现场实物。比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当需要检验时,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同样,这里也没有严格意义上从纠纷发生起算的固定启封时间,而是根据检验等实际需求,在合适的时机,由医患双方共同启封现场实物。总之,启封主要是依据解决纠纷的实际进程和需要,并且必须由医患双方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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