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样品应由谁保存?
最近遇到了医患方面的纠纷,涉及到一些样品。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样品到底该由谁来保存。担心保存不当影响后续纠纷处理,想确切了解在法律层面上,医患纠纷的样品保存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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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样品的保存主体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 如果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通常由医疗机构保管。这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比如患者输液后出现不良反应,那么剩余的输液液体就属于这种情况,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存;要是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另外,如果涉及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之后按上述规则处理。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样品的妥善保存和后续处理的公正性、专业性,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医患双方都要积极配合相关规定,避免因样品保存问题影响到纠纷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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