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能拖多久撤回离婚申请?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但对方现在又不同意了。我们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我想知道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能拖多久来撤回这个离婚申请呢?我心里没底,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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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如果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与《离婚登记处理表》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最长可以通过这两个三十日的期限,即六十日来撤回离婚申请。 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原告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所以,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具体时长因案件实际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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