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中只是虚构了事实算不算诈骗?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有人虚构了一些事实,但不清楚这种情况是否就构成诈骗。想了解仅虚构事实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怎样的虚构事实会被认定为诈骗,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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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中,仅仅虚构事实并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事实,例如虚构合同主体、伪造编造票据、以虚假的证明骗取财物、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等。 其次,构成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虚构事实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将其据为己有。如果虚构事实只是为了开玩笑、炫耀或者其他非经济目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再者,诈骗公私财物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当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最后,还需要看受害人是否因为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如果受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虽然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没有处分财产,那么也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甲虚构自己有一批珍稀古董要出售,乙相信了并支付了高额款项购买,而实际上甲根本没有这些古董,甲的行为就构成诈骗;但如果乙虽然相信了甲的说法,但最终没有购买,甲就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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