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而对于现行的1982年宪法,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了五次修改,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修改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私营经济和土地流转等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这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这些修改反映了我国在新世纪的新发展和新观念。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这次修改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的修改是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