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保证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了,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李四要求张三还钱,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后,张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时李四才能找王五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王五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那么当张三的债务到期没有偿还时,李四既可以找张三还钱,也可以直接找王五要求其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改变,更加注重保护保证人的权益。在选择保证担保方式时,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清楚不同保证方式的特点和法律后果,谨慎约定保证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