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共经历了几次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截至2025年3月,其经历了5次修改。宪法修改指的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修改适应了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需求,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这反映了当时国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和改革成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经营体制,使宪法更好地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这次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丰富了宪法的内涵。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这次修改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这些修改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每次宪法修改都是为了使宪法更加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