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订了几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以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为了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宪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 1975年、1978年分别对宪法进行了修改。1975年宪法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修订的,受当时政治环境影响,这部宪法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被破坏的民主法制原则和国家机构体系,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通过之初便已经不能适应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在随后的两年又作了两次修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为了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 年和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五次修订。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 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