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自颁布后进行了几次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自颁布以来,宪法经历了5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是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修改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这些修改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新成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宪法基础。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这些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这次修改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这些宪法修改都是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意愿进行的,使得宪法不断与时俱进,适应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