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几次?


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发回重审的概念。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如果发现存在某些问题,比如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等情况,就会把案件发回原来的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原则上以一次为限。也就是说,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时,即使发现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也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是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不过,如果是因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例如上述提到的违反公开审判规定、回避制度等情况而发回重审的,并没有次数的绝对限制。只要每次发回重审的原因都是基于一审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问题,那么上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发回重审。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这种情况也会受到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总之,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需要根据具体的发回原因来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通常以一次为限,而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发回重审则没有绝对的次数限制,但会受到严格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