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怎么判的?
医疗事故的判定涉及多个方面,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过程。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判定医疗事故时,第一步通常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的分级也很重要,它是判定赔偿和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对应的判罚和赔偿标准是不同的。
从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医疗事故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方面,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刑事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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