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法律诉讼费用是多少?


在借款不还的法律诉讼中,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并且可能还会涉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费用。 首先是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比如,您起诉要求对方偿还5万元借款,那么案件受理费就是50+(50000 - 10000)×2.5% = 1050元。 其次是申请费。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需要缴纳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关于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由败诉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