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才能获得赔偿?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纠纷,想获得应有的赔偿。但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自己需要拿出哪些证据、怎么去举证才能得到赔偿。比如病历、诊断证明这些算吗,还需要其他什么吗,具体该怎么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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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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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若想举证获得赔偿,需要了解以下要点。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只有符合这个定义,患者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患者需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缴费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能够表明患者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医疗服务,是后续索赔的前提条件。比如,挂号凭证是患者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服务的初步证明,病历则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缴费记录能证明患者为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 患者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身体伤害可以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来证明;精神痛苦虽然较难量化,但可以结合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进行说明;经济损失则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如医疗费发票、误工费证明、护理费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来完成举证。鉴定机构会根据病历资料、现场勘查等情况,判断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等过错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同样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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