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如何认定互殴行为的?
我跟人起了冲突,双方都动了手。现在不知道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警察认定为互殴,我想了解一下警察认定互殴行为一般依据什么,有哪些具体的判断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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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认定互殴行为,通常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首先是主观意图方面。互殴指的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是主动想要去攻击对方。比如两个人在争吵过程中,都情绪激动,都想着要给对方点教训,然后开始动手,这种就很可能存在互殴的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于故意实施侵害他人身体行为的情况会进行相应处理。 其次是行为的主动性。如果双方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打斗中,而不是一方在被攻击后不得已进行防御反击,那么就更倾向于认定为互殴。例如双方一见面就互相推搡、拳打脚,没有一方是处于明显的被动防御状态。 再者是伤害结果。一般来说,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且损伤程度差距不是特别大,也会作为认定互殴的一个参考因素。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即使一方的伤看起来更重,只要符合互殴的其他条件,依然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另外,事情发生的起因、现场的具体情况等也会被考虑进去。比如事情是因为双方的矛盾激化引发的,而不是一方无故挑衅另一方等。警察会结合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来全面判断是否构成互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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