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阅卷后会如何处理?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检察院阅卷阶段,我特别想知道检察院在阅卷之后会有哪些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对案子的走向会有什么影响,心里一直没底,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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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阅卷是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环节,主要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等。 当检察院完成阅卷后,一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经过阅卷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种情况是不起诉。如果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 此外,如果检察院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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