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诉讼权是怎样规定的?


股东诉讼权是指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股东诉讼权分为股东直接诉讼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公司的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董事,要求其赔偿损失。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董事会却不采取行动,此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大股东。 股东诉讼权是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股东在自身权益或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维护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