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法定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等情况下,确定法定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遗产的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一般均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最基本的原则。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例如,被继承人有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三人应平均分配遗产。 其次是特殊照顾原则。该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还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里所说的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则是指因年幼、年老、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比如,某继承人因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当适当多分一些,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再者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里的主要扶养义务,包括在经济上给予资助、生活上给予照料等。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比如,有的子女在老人在世时长期照顾老人,而有的子女却不管不顾,在分配遗产时,照顾老人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子女则应少分或不分。 最后是协商原则。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自行协商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比如,各继承人之间感情较好,其中一个继承人经济条件较差,其他继承人愿意少分或不分遗产给该继承人,这种协商一致的分配方式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总之,法定继承财产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