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丢失且法人失去联系,股东该怎么退出?


在营业执照丢失且法人失去联系的情况下,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并非无法解决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途径和操作方法。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股东退出公司通常有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等方式。 如果选择股权转让,这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过,由于营业执照丢失和法人失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能会遇到阻碍。此时,您可以尝试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股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公司减资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进行公司减资同样需要公司内部作出决议,在法人失联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等程序来推进,并且要确保通知到所有股东。 公司回购股权方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然而,同样会面临法人失联难以推动公司内部决策的问题。 若以上方法都行不通,最后可以考虑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在法人失联且营业执照丢失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管理确实陷入困境,符合上述情形,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