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时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在探讨公司欠款时股东如何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这两种公司类型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般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张三认缴了 10 万元的出资额,那么他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最大责任就是这 10 万元。即使公司的债务远远超过 10 万元,张三也只需要承担他认缴的这部分金额。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就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逃避债务。《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或者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此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