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代位权制度是如何运用的?


在探讨审判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权制度。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去要,导致乙的钱没法收回,这时乙就可以代替甲向丙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代位权制度,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了该还钱的时间。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及该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等事实。 法院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时,会审查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判决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意味着债权人因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 总的来说,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债权保障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该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