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实现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是指让庭审成为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环节,确保诉讼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案件事实在法庭上查明、诉辩意见在法庭上发表、裁判结果在法庭上形成。在刑事案件中实现庭审实质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证据出示和质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充分在法庭上展示证据,并且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法官根据质证情况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对于盗窃现场提取的指纹等物证,控方要说明提取过程、鉴定情况等,辩方则可以对提取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等进行质证。 其次是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明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鉴定人出庭能够让法官直接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解释,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目击证人出庭讲述事件经过,比仅仅宣读证人证言更能让法官了解真实情况。 再者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包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措施。在庭审过程中,要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机会,让他们能够对指控进行有效辩护。辩护人可以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等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官要认真听取并予以回应。 最后是法官居中裁判。法官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裁判。法官不能先入为主,要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在贪污案件中,法官要综合控辩双方的观点和证据,而不是受其他因素的干扰,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