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该如何追加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追加保险公司的情况如下: 如果原告起诉时,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虽然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应分案处理,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有直接请求权,所以从诉的合并角度,能把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要是原告仅起诉肇事方,法院会向原告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保险公司也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且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会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这是因为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直接利害相关,而且交强险有“先行赔付”原则,得先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付,确定其赔付范围后才能判断肇事方责任。 若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责任范围要依据肇事方责任确定,且两者有利害关系,所以法院会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肇事方也能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且肇事方也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肇事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交通事故诉讼程序一般如下:首先是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起诉状要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立案后法院会通知被告,并安排开庭时间;接着进入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相关概念: - 诉的合并:简单说就是把几个有关联的诉讼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里进行审理,在这就是将侵权赔偿诉讼和保险赔付诉讼关联起来处理。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里,保险公司通常就是这种情况,它对侵权行为没独立请求权,但和案件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