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所得税如何调整?


在了解成本法下所得税如何调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成本法通常是用于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它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所得税调整则是指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对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从而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来计算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在成本法核算中,涉及所得税调整的常见情况主要是关于投资收益和资产减值等方面。 对于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减。例如,A企业对B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A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了投资收益。如果A、B企业均为居民企业,且符合免税条件,那么这部分投资收益在计算所得税时就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从会计利润中调减。 关于资产减值的所得税调整,按照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当企业在成本法核算下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调增。比如,企业对一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这部分减值准备在会计上减少了利润,但在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因此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这部分减值准备的金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如果企业在处置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资产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损益与税法规定的处置所得存在差异,也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会计上的处置损益是处置收入减去资产账面价值等相关金额,而税法上的处置所得是处置收入减去资产计税基础等相关金额。若两者不一致,就需要根据差异情况进行调增或调减。 总之,成本法下的所得税调整需要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仔细分析各项业务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准确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