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合同中双方权利该如何约定?

我和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行政合同,但是对于合同里双方权利的约定不太清楚。不知道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和标准,也担心约定不合理会给自己带来风险。想了解一下在行政合同里,双方权利到底该怎么去约定才合法合规又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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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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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中,双方权利的约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首先,行政合同双方权利的约定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这意味着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机关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创设权力。例如,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行政机关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要求。如果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干预,那么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其次,要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致对等,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行政合同中,虽然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优益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过度倾斜。比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行政机关就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如果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而行政机关的违约成本极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再者,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合同条款应当清晰地界定双方的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和条件等。模糊不清的约定容易引发纠纷。例如,在公共服务外包合同中,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权,应当明确检查的时间、方式、范围等,避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另外,双方权利的约定还应当考虑合同的目的和实际情况。不同类型的行政合同,其权利约定会有所不同。比如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特殊的权利,如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权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 最后,双方在约定权利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不能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双方可以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权利约定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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