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案例如何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至关重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条规定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些凭证为劳动者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分析。小王在一家小型企业工作了3个月,企业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辞退了小王,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小王认为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获得相应补偿。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收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反证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小王就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之,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案例时,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