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如何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是企业面临严重财务困境时涉及的重要法律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案件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时,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此外,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接着是破产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同时,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若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同样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法律程序,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参与这个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