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如何适用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要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下面从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两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的案件。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根据规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其次,关于清算方面。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如果存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第七条规定了指定清算组的条件。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规范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遇到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的法律问题时,相关主体应当依据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地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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