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 首先,关于适用对象。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只有外国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可能面临驱逐出境这种刑罚。 其次,适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独立适用,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例如,某些外国人实施了轻微的盗窃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就可能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另一种是附加适用,当外国人所犯罪行比较严重,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比如外国人实施了严重的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驱逐出境。通常情况下,附加适用时,要待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才能执行驱逐出境。 再者,具体的适用考量因素。在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以及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到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一般会考虑适用驱逐出境。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相关政策。例如,在一些外交关系友好的情况下,可能会更加谨慎地适用驱逐出境。 最后,关于执行程序。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执行时,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犯罪的外国人强制押解出境。 总之,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过程,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