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该如何适用?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定金与违约金是常见的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方式,但很多人对于它们的适用规则并不清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定金和违约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来主张权利。 那么,在实际情况中,该如何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选择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1万元,同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来乙违约,给甲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此时,甲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也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果甲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2万元不足以弥补其3万元的损失,甲还可以请求乙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1万元损失。 总之,在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上,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