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时,要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另一种是交纳保证金。关于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如果选择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提交申请后,办案机关会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同意取保候审,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然后办理相关手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在取保候审期间暂时恢复一定的自由,但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