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是指公证机构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然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债权人要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会对债权文书的履行情况等进行审查,然后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拿到执行证书后,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一般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最后,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