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的一种途径。 首先,要确定申请复议的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要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然后,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最后,选择申请方式和受理机关。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