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纠纷如何进行仲裁?


国际合同纠纷要进行仲裁,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在我国,若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签名申请书,里面需包含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同时,要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要是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得提交书面委托书。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接着是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再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然后是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开庭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另一种是开庭审理,按照仲裁规则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最后是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所以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除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方便对案件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员的署名等。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相关概念: 中间裁决: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部分裁决: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