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留疤该如何鉴定伤情?


医疗事故导致留疤后进行伤情鉴定,是一个较为严谨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它对于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起着关键作用。 在鉴定流程方面,第一步是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所以,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也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交由相关医学会进行鉴定。 第二步是受理。医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受理后,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步是鉴定。医学会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专家鉴定组一般会通过查阅病历资料、询问医患双方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四步是出具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关于所需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也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就诊病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鉴定机构,一般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