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可以怎么保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保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对应概念。在我国,与之类似的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然而,无期徒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罚,意味着犯罪分子被判处终身监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所犯罪行往往较为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 不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