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该如何负担?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货物遭遇意外损失时,由哪一方来承担这个损失。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相关规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风险”的概念。这里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这个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货物交到谁手里,风险就从那一刻起转移到谁身上。 比如,甲将一批货物卖给乙,约定甲负责送货上门。在货物送到乙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乙之前,如果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了毁损,那么这个损失就由甲来承担;而一旦货物交付给了乙,之后再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风险就由乙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如,甲从外地的乙处购买货物,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乙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运输,那么从乙把货物交给物流公司那一刻起,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甲。 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比如,甲和乙约定在某仓库交付货物,乙已经将货物准备好存放在仓库,通知甲来取货,但甲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来取,在甲违约之后,货物发生的风险就由甲承担。 此外,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比如,甲购买乙的一批电子产品,到货后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甲有权拒绝接受这批货物,那么在甲拒绝后,货物的风险仍由乙承担。 总之,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主要依据交付原则来确定,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改变风险负担的规则,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避免在发生风险时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