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应当怎样计算本金?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借款合同,对方承诺借给我一笔钱,但实际给的比合同里约定的少。现在到了还钱的时候,我就搞不清楚该按合同里的金额算本金,还是按实际拿到手的算。我想知道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本金计算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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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应如何计算本金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借款合同中的本金概念。本金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从出借人那里拿到手实际可以使用的钱。借款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我国,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利息预先扣除的情况,但它背后的法理是相通的,强调了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计算的基础。当出借人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时,实际上借款人能够支配使用的资金只有实际收到的那部分。所以从法律角度和公平原则出发,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作为本金。 从公平和实际履行的角度来看,借款人仅对其实际使用的资金承担还款和付息的责任。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本金,而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到那么多钱,却要按照未到手的金额支付利息,这显然对借款人不公平。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但乙实际只给了甲8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只需按照8万元的本金来计算利息和归还借款。因为甲实际可支配使用的资金就是这8万元,让他对未拿到的2万元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出借人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的情况,借款人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如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确定本金的数额。总之,在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的情况下,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作为本金进行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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