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伤先报了警,然后去医院说是自己摔伤的,还能成立被打吗?
我之前被人打伤后就报了警,可去医院的时候我又说是自己摔伤的。现在我担心这样之后还能不能认定我是被人打的,毕竟我在医院那边说了不同的说法,这会不会对之后的处理有影响啊?我现在特别想弄清楚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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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认定为被他人打伤,但会面临一定的挑战。 首先,从证据层面来看,报警记录是重要的初步证据。报警时通常会详细说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打人者的情况以及被打过程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证明在事件发生的当时,你是明确指认自己被他人打伤的。此外,如果现场有其他证人目睹了被打过程,他们的证言也是有力的证据,能够进一步证实你被他人伤害的事实。同时,伤情鉴定也是关键的一环,专业的伤情鉴定可以确定你的受伤程度和受伤原因,比如伤口的形态、受力方向等,这些都能反映出是否是外力击打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所以,上述这些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你被打事实的依据。 然而,你去医院时称自己是摔伤,这会给认定工作带来一定阻碍。医院的病历记录也是一种证据,如果病历上记载你自述为摔伤,可能会让后续的调查人员产生疑惑。但医院病历更多是基于患者的陈述,其证明力相对有限。司法机关在认定事实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而不是仅仅依据医院病历。如果其他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是被他人打伤,那么依然可以认定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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