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了还需要认缴出资吗?
我之前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是认缴制的,约定了出资时间。但公司经营不善要倒闭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按照之前约定认缴出资吗?是必须要全部交齐,还是看具体情况?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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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后,在认缴制下是否需要认缴出资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走到破产这一步,且股东还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是要缴纳认缴出资的。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设立公司却不实际出资来逃避债务。 然而,如果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合法清算,并且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对债务进行了妥善处理,那么对于未认缴的部分,股东通常可以不再进行认缴。 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债权人可以突破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未认缴的出资部分也需承担责任。 总之,公司倒闭并不必然意味着不需要认缴或者必须认缴,要综合公司清算情况、股东是否履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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