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过了停职留薪期该怎么算?

我之前受了工伤,一直在停职留薪期内,单位也正常给我发工资。现在停职留薪期快过了,我也还没完全恢复不能正常工作。我想知道过了这个期限工资待遇这些该怎么算呢,后续的权益又该怎么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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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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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停工留薪期的概念。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在这段时间里,你不用工作,但单位得按照你正常工作时的待遇给你发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工伤职工过了停工留薪期,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要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因为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确认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工作,单位可以按照病假等相关规定处理工资待遇问题。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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