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受理时间如何计算?
我公司经营不善,打算申请破产重整。但不清楚破产重整受理时间到底是怎么算的,是从提交申请那天开始算,还是从法院做了什么决定之后开始算呢?想弄明白这个时间计算方法,好做后续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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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受理时间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关键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产重整的基本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破产重整受理时间的计算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第一步,法院收到申请后,有5天时间通知债务人;第二步,如果债务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出;第三步,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整个过程正常情况下是22天(5+7+10),若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天。 如果是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同样可延长15天。 这里的裁定受理时间,就是破产重整的受理时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准确计算破产重整受理时间,对于相关利益方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展、维护自身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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