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小孩的探视权如何计算?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小孩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探视的时间、频率这些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我怕自己提的要求不合理,也担心前妻那边不配合,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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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探视权的计算,其实就是要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探视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首先可以由离婚的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探视权的具体内容。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一天,或者每个月探视几次,在周末或者节假日进行探视等。双方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来协商出一个合适的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如果孩子有一定表达能力)、生活习惯,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例如,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可能会判决探视的时间相对短一些、频率高一些;如果一方居住得离孩子较远,可能会适当延长每次探视的时间,但减少探视的频率。此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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