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该如何计算?


在工程建设领域,竣工日期的计算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工程是否按时交付,还影响着工程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的认定等一系列重要事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竣工日期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认定方法。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通俗来讲,就是当工程完成施工后,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共同进行验收,各项指标都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通过的那一天就是竣工日期。比如一个住宅项目,经过各方验收,消防、水电、主体结构等都达标了,验收通过的当天就是竣工日期。 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发包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故意拖延验收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已经按照规定提交了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那么从提交报告的那一天起,就视为工程已经竣工。例如,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建设单位却迟迟不组织验收,那么提交报告的日期就是竣工日期。 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在工程还没有经过正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提前使用了该工程,那么从发包人开始使用工程的那一天起,就认定为工程竣工日期。比如,建设单位在工程未验收时就将商铺出租给商户使用,那么开始出租使用的日期就是竣工日期。 在计算竣工日期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合同有约定的,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竣工日期。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确定竣工日期时,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竣工日期的计算对于工程建设各方来说都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竣工日期,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