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期结束后,竣工日期如何计算?
我负责一个绿化项目,现在绿化养护期结束了,但对于竣工日期该怎么算不太清楚。不知道是按照养护期结束当天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竣工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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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竣工日期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原则。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竣工日期在法律上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关系到工程的交付、质量责任的转移以及工程款的结算等诸多方面。 对于绿化养护期结束后竣工日期的计算,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竣工日期的计算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绿化工程来说,如果养护期结束后,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那么验收合格的日期就是竣工日期。如果承包方在养护期结束后及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承包方提交报告的日期就视为竣工日期。要是发包方在未经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绿化区域,那么从发包方实际开始使用该区域的日期就认定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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