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般是如何计算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有多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首先是被扶养人的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次是扶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通常需要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不同,赔偿比例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会依据鉴定机构给出的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再者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如果被扶养人是城镇居民,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如果是农村居民,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对应的赔偿比例÷扶养人数。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对应的赔偿比例÷扶养人数(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扶养人因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假设为30%。被扶养人是扶养人的未成年子女,今年10岁,扶养人有兄弟姐妹两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0000元。那么该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 30000×(18 - 10)×30%÷2 = 36000元。 总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准确确定各项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